芜湖鑫瑞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鑫瑞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2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鑫瑞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0696069A,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10号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童文丽。
被执行人: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03497E,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领秀城1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根平。
本院在执行芜湖鑫瑞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潘井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