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7民初2223号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诗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3月5日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1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552462元,并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1552462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诉请变更前47965元,诉请变更后18772元,减半收取9386元,由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二0二0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