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韵雄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8民初171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韵雄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韵雄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韵雄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韵雄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1元,由原告北碚区韵雄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罗远西
书记员  余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