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28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铭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11号三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50161342。
被执行人:文健,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
被执行人:谭廷川,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王蕾,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人民政府与重庆铭顺实业有限公司、文健、谭廷川、***、王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1民初10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25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人民政府与重庆铭顺实业有限公司、文健均同意以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人民政府尚欠被执行人重庆铭顺实业有限公司的项目余款抵扣判决第三项文健与重庆铭顺实业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连带赔偿义务,判决第三项内容执行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廷川、***、王蕾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款项暂无法兑现。已对被执行人谭廷川、***、王蕾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毅
审 判 员 黄 睿
审 判 员 游 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俊运
书 记 员 田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