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366号之一
原告: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田镇罗塘村上罗塘组。
法定代表人:余海兵,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平,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校场下街。
法定代表人:肖晶,系该单位经理。
原告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4元,减半收取计2012元,由原告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佟静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何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