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366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田镇罗塘村上罗塘组。
法定代表人:余海兵,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平,系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校场下街。
法定代表人:肖晶,系该单位经理。
原告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赣0112民初336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静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何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