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博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百材互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百材互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吴妮
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肖晶。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百材互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百材互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百材互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百材互通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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