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博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266号
申请人: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田镇罗塘村上罗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BJGK72。
法定代表人:余海兵,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平,系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校场下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51397753。
法定代表人:肖晶,系该单位经理。
原告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DXXXXXX07)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3366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