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11709号
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邓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廖芸,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08元,减半收取1012.54元,由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 莉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文静
书 记 员 黄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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