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博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民初5784号 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白菜园3号楼二层3-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校场下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道5号路安特大厦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海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黎明西路1号(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泰州海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