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民初5784号
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白菜园3号楼二层3-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校场下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道5号路安特大厦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海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黎明西路1号(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泰州海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重庆爵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