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8435号之一
原告:重庆信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12-办公室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48735050。
法定代表人:谭友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银,男,汉族,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1-6办公室2、3、4、9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158639X9。
负责人:谭建国。
第三人:陈邦清,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信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陈邦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信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信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信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重庆信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杨茂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牟芯玉
书 记 员 董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