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714号
原告:重庆源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融科金开中心1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2496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源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源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源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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