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8103号
原告:西安明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泾大道与原点西路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6TLIMJ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675275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H34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明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并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明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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