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294号
原告:***,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