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高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83财保400号 申请人:河南高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电厂***亿绿色建材园区H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MA403T6E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255675275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高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23,256.4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819192023000083)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3,256.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高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