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233号
原告:**和,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和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