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235号 原告:郑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强与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郑强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强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