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4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67527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楼阁台村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X2WAM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43068269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路1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纪术元,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200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L3NU8D。 负责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39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米 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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