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4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67527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新山村370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052275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4306826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冠大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130号8幢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5WPU2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路1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纪术元,职务不详。 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冠大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6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米 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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