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4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67527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新山村370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052275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3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RWL9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创基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镇八一村西曹八组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JWM4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天津市鑫旺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二八公路与同砚路交口新城吾悦广场5-7号楼-6号楼-1-1401左门-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CMYU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创基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旺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6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 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赖 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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