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泉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14民初1200号 原告:济南泉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泉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建公司)与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能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633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6330.5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初开始达成一致,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墙保温材料,并就保温材料的型号、数量、价款等达成一致。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开始陆续向被告供货,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后便不再支付。经双方对账截止到现在被告尚有176330.52元的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 悦能公司未作答辩。 泉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对证据的综合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悦能公司购买泉建公司生产的墙保温材料。2023年11月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3年10月31日,悦能公司尚欠泉建公司货款176330.52元。后悦能公司一直未予偿付,致泉建公司诉至本院。 2.泉建公司因本案申请保全,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悦能公司与泉建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悦能公司尚欠泉建公司货款176330.52元属实。现泉建公司要求悦能公司支付该款项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泉建公司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为实现诉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亦应由悦能公司负担。 悦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泉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6330.52元及利息(以176330.5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泉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3元,诉讼保全费1445元,由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