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终12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三泰建材经营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冠大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130号8幢1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义芝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三泰建材经营行、重庆冠大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义芝板材厂、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302民初15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