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终12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兰山**堃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经营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冠大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130号8幢1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富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银雀山路交汇路西沿街B3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堃五金建材经营部、重庆冠大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临沂富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302民初15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曲阿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