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永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文书种类 民事裁定书 承办部门 民二庭 案 号 (2023)苏0812民初 号 拟 稿 校 对 第一校 第二校 第三校 会 签 核 稿 签 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11089号 原告:淮安永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国际农贸城D3号楼D3-1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5-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淮安市联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淮安永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联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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