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全通空调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8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全通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鼎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全通空调有限公司、济南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3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上诉人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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