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111民初724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245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098元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自2022年11月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以4069元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自2023年9月2日至付清之日止、以18288元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自2023年3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包括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担保保险费、公告费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请的劳务费变更为406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及2021年在被告承包的阳光城愉景湾项目上分包了部分的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并签署了部分合同。其中愉景湾三期10号地块小学的教学楼、7#8#的外墙涂料也由原告施工,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未与原告签署相应合同。双方在2022年11月6日对小学教学楼的项目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81380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40660元。该工程实际系由被告承包,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且双方已进行结算,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直接向其付款,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述称被告将愉景湾三期10号地块小学的教学楼、7-8栋的部分外墙涂料交由其施工,原告只负责劳务施工,材料由被告提供,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长沙.阳光城.愉景湾三期小学(10号地块)教学楼的劳务费用进行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81380元,已付金额66946元,结算支付金额10098元[14434元-工人保险费267元-质保金4069元(2023年9月1日质保到期)]。2023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长沙.阳光城.愉景湾三期7#8#的劳务费用进行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170536元(合同内151200元+合同外签证19336元),已付金额144043元,结算支付金额25848元(合同内6965元+合同外签证19336元-工人保险费453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述称其第一项诉请金额的包括教学楼部分14167元(81380元-66946元)、7#8#部分26493元(170536元-144043元),合计40660元,原诉请的金额32455元系计算错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提供材料,原告负责劳务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双方对劳务费用已进行了结算且质保期现已届满,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40015元(10098元+4069元+25848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的支付条件及违约责任,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被告以400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4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015元及违约金(以4001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