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太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太原太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太原太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7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民二初字第184号
原告河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申雄风,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原太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耀军,该公司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
原告河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太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河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