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5136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宸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0740989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组织机构代码73924299-9。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宸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57元,减半收取1078.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