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青藤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与新余青藤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370号
原告:***。
被告:新余青藤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先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青藤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