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青藤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余青藤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370号 原告:***。 被告:新余青藤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青藤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