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

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东平县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5599号之一
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富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平县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西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袁昌会,经理。
被告:山东圣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西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袁昌会,经理。
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山东圣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2654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共计4524元,由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