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民初596号
原告:东平县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166648288Y,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西山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640833R,住所地东平县***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平县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2022年4月27日,原告东平县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平县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东平县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