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太岳园林古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殷松军等与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22民初36号
原告**,女,54岁,1961年10月21日,地址:红安县,
原告殷松军,男,52岁,1963年10月14日,地址:黄石市大冶市,
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冶市殷祖街13号,
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太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湖北饭店457室,
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80号。
委托代理人:詹碧峰,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殷松军诉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太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立案后双方共同达成一致协议,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