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执194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91320115302585710300,住南京江宁开发区;被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9132120268491921X700,住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南园经济开发区(夏棋村)5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州仲裁委员会2019年4月18日生效的(2018)泰裁字第165号判决,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见仲裁裁决(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梅赛德斯-奔驰K32车牌号:苏M×××××(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K32车牌号:苏M×××××(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730。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冰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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