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执194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91320115302585710300,住南京江宁开发区;被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9132120268491921X700,住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南园经济开发区(夏棋村)5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州仲裁委员会2019年4月18日生效的(2018)泰裁字第165号判决,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见仲裁裁决(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梅赛德斯-奔驰K32车牌号:苏M×××××(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泰州扬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K32车牌号:苏M×××××(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730。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冰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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