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兴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江苏兴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19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宁仲保字第16号
提请人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江苏兴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199号530室。
被申请人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空港枢纽经济区云龙路29号。
提请人南京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江苏兴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8月2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所属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等),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冻结期间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