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天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天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6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和商初字第248号
原告宜兴市天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楝聚村。
法定代表人孙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珊,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空港枢纽经济开发区云龙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汤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天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诚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天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天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天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3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宜兴市天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
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