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睿立某某能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6181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睿立**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B609。
法定代表人:葛海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女,深圳睿立**能软件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899号2幢4层。
法定代表人: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男,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睿立**能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561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028.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一审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后,申请人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3526号裁定上诉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已经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浦东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028.61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