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12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普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组织机构代码:06181081-6。
法定代表人:施延信。
委托代理人*加成,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盈江县平原镇天天乐幼儿园。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组织机构代码:59202114-6。
负责人:***,该幼儿园园长。
关于江苏瑞普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盈江县平原镇天天乐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盈江县平原镇天天乐幼儿园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江苏瑞普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77502.94元(欠款74776.10元、诉讼费1680元、执行费1046.8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2月14日盈江县平原镇天天乐幼儿园向本院履行欠款20000元。2018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普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盈江县平原镇天天乐幼儿园就剩余的欠款54776.1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诉讼费1680元、执行费1046.84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盈江县平原镇天天乐幼儿园于2018年7月1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执行费1046.84元由被执行人盈江县平原镇天天乐幼儿园承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