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02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融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338号(汇丰大厦)裙楼30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东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平市融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0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由本院另案依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另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黄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丹
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