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02民初335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主要负责人:张庆文,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菀婷,女,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燕玲,女,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职员。
被申请人: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谢泽良,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南平荣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谢泽良,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和晓丹,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张宁,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沈芳,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平荣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泽良、和晓丹、张宁、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平荣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泽良、和晓丹、张宁、沈芳名下的财产在360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南平荣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土地证号:××国用20xx第0xx1号);二、查封被申请人谢泽良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房产证号:榕房权×××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南平荣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土地证号:××国用20xx第0xx1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谢泽良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房产证号:榕房权×××号)
以上保全事项,保全总价值3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泱
代理审判员 郑麟鹏
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欣
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