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02执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856987885P。
主要负责人:***,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池燕玲,女,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东岭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1216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荣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工业园7A号,组织机构代码555062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和晓丹,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平荣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应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702执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邱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