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二法庭、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02执2608号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范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