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702民初36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南平分行)与被告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桥担保公司)、福建南平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天和公司)、第三人南平市融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桥投资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过程中的异议有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之分。程序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当而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的异议。实体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或者执行分配方案所载债权分配数额、比例、顺位等涉及实体权利时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部门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债权人对于执行部门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应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由执行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就本案而言,本院执行局制作的分配方案未将建行南平分行列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建行南平分行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并非对分配的债权数额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提出异议,而是要求确认其有权参与分配。可见,建行南平分行提出的异议是对于执行部门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故本案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建行南平分行亦不属于可以提起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适格主体,应予驳回。当事人可通过执行程序异议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庄晗玥 人民陪审员  谢 璇 人民陪审员  刘 青
法官 助理  苏文城 书 记 员  甘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