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702执异37号
本院在执行南平市融侨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平市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泽良、张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福建众毅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机器设备为福建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延平区水南街道(新城段)2017拆字第0194号《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设备搬迁费或损失费系机器设备的搬迁费或损失费。债权人南平市融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款项进行冻结,因此,本院冻结该款项并无不妥,福建众毅制造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南平市融侨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平市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泽良、张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了(2017)闽0702执13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人民币3029935元范围内延平区水南街道(新城段)2017拆字第019-1号《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中属于福建众毅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粮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异议人以该拆迁补偿款系其异议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设备转移存放协议复印件、(2016)闽0702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驳回福建众毅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庆华
审判员 邱 瑾
审判员 朱圣龙
书记员 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