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4790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735544512),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明珠商务大厦1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83230771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欣北钱江国际大厦3幢14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方茂,男,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方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