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星和瑞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诸暨振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3539号之二
原告:*苏星和瑞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NP4X8G(组织机构代码MA1MNP4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杭州市余杭区钱*经济开发区欣北钱*国际大厦3幢1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83230771G(组织机构代码5832307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诸暨振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赵家镇博览街1号商楼010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85276179C(组织机构代码0852761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星和瑞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和瑞公司)与被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汇公司)、诸暨振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星和瑞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星和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和瑞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396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29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星和瑞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