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3539号之二
原告:*苏星和瑞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NP4X8G(组织机构代码MA1MNP4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杭州市余杭区钱*经济开发区欣北钱*国际大厦3幢1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83230771G(组织机构代码5832307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诸暨振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赵家镇博览街1号商楼010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85276179C(组织机构代码0852761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星和瑞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和瑞公司)与被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汇公司)、诸暨振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星和瑞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星和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和瑞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396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29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星和瑞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