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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775号
原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獐山路206-1室。
法定代表人:刘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鸣,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
法定代表人:喻朝焕,主任。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
法定代表人:喻朝焕,董事长。
原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预缴7945元,因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相应调整),减半收取900元,由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永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蒋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