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6民初第2223号
原告:**左,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左与被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左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计104.50元,由**左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