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6民初449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白马庙巷17号23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长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