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9民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石油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二、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在未确定被上诉人实际施工量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渉案工程款为3674900元与事实不符。一审诉讼中,上诉人为尽快解决争议积极配合法院;参照《合同》約定的计价标准对工程款迸行核算。2017年8月上诉人收到发包方出具的《配电网工程“回头看”督查整改通知单三十》;该通知载明:濮阳县文留镇10千伏文5#文东南线主干线改造工程(被上诉人实际施工的49项工程其中之一)存在13项问题,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完成整改。上述13项问题中7、10项分别为结算多计取施工费及拉线施工费。经上诉人按双方《劳务合同》标准核算,仅该项工程,被上诉人多计取费用为8700余元。上诉人认为,发包方先后出具《证明》及《整改通知》,该二份材料存在矛盾,且《整改通知》晚于《证明》形成,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存在工程量不实、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原审判决无视上诉人的证据及被上诉人多计取工程款的事实,在未查明实际施工量的情况下,直接采纳以设计图纸为标准计算的工程款,其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认为,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上诉人自当与被上诉人协商,尽快付清欠付费用。现经上诉人多次沟通,发包方均表示工程确有问题,需要整改不能视为完工。截至判决出具之日,发包方拒绝口头或书面认可该工程己无争议。发包方出具《整改通知》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施工工程遗留众多问题。因上述问题未能及吋解决,导致发包方长期、多次向被告问责,至今拒绝接收工程项目。被上诉人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发包方对被告以罚款、扣除保证金等形式进行追责。上诉人认为,发包方查明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多计取工程款,工程质量存在众多问题,上诉人有权提起抗辩在问题未查明解决前暂缓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裁定查封上诉人的财产达210余万元。后经被上诉人变更诉请;其诉请明确为1824900元,原审法院裁定查封的上诉人财产金额,明显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近30万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辩称,一、被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未确认实际施工量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务合同工程量在答辩人完工后就己经确认,并且是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确认的。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部分工程材料包括验收申请,竣工报告、决算书等,其中验收申请和竣工报告上明确显示实际工程量及是否经自检合格,落款处均盖有被答辩人的公章,这就证明了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已经被被答辩人认可,不认可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的话,被答辩人不可能在该工程验收材料上盖章。在一审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为妥善解决争议,就工程总价款再次进行核算,根据劳务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确认了最终的合同总价款,该次结算是在一审法院的见证下进行的,并且一审法院以调查笔录的形式对该次结算进行了确认。二、被答辩人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在答辩人提交的竣工材料上可以看出,该工程是首先经过被答辩人自检合格的,自检合格意味着被答辩人自己对该工程质量无任何异议。其次,濮阳县供电公司在审核被答辩人提交的竣工材料并组织多方进行验收后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该验收合格证明与完全证实了被答辩人自检合格的正确性。再次,被答辩人与濮阳供电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濮阳供电公司就将合同款项全部支付给被答辩人,仅留置了质保金部分。最后,被答辩人提交的督查整改通知单仅是供电公司为了使工程质量达到更优,从其名称“回头看”就可以看出,其采取的是自查自我监督的方式,与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完全是不同概念,两者也不冲突,通知单上检查内容为设计管理、工程档案、工程造价、工程现场、物资管理、合同管理。根本没有涉及到工程质量问题,该通知单根本不能否认自查合格、验收合格的结论。三、从“公平原则”看本案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罗列了答辩人多处问题,但是对自己的存在的错误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只字不提。纵观本案,上诉人违规转包才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其自身对该工程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就赚取了大量的利益,答辩人为了该工程付出了大量努力和心血,依靠自己的劳务获取微薄的回报。根据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违法转包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收缴被答辩人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经过多方面考虑并没有这样做,只是判决被答辩人履行合同义务。本次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判决的形式对被答辩人的行为表示否定,对答辩人表示认可,体现法的价值取向,从而彰显法律的尊严。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8249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损失,自2016年12月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1日,宝光公司与***签订劳务合同一份,内容为: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7月30日。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负责甲方在濮阳县2015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中所分配给乙方相应的工作范围,提供劳务作业,乙方负责其生产及作业的安全,并达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收标准。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电力施工合同上的责任条款同样适用于乙方。配合甲方履行业主方合同的一切手续及工期。其工作范围除约定外包括保证与供电公司和地方乡邻关系协调、勘察、机械、场地清理、新旧物资保管回收、国网公司验收配合工作等但不限于与工程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的处理。第三条、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对甲方以及业主方的责任承诺,包含施工质量,施工纪律,施工安全,施工工期以及文明处理各种问题矛盾等。第四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因商业泄密造成对甲方损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予以经济赔偿。第五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1、结算标准,详见附则。2、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每月月底根据完工验收完毕工程量的30%进行结算,剩余款项按照工程完工验收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不开发票,如不及时拨付,每日需赔付千分之三滞纳金。3、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第六条、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一)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二)乙方违反工作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依法或按公司规定解除乙方劳务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赔偿金: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害的;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乙方有转包行为的;5.乙方保证在施工工程中所有工程参与人员在正规保险公司参保;6.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质量和人身安全事故,除承担全部责任外,乙方向甲方支付罚款10000元;7.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8.因乙方原因连续两次耽误工期的。第七条、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正常的情况下,乙方原因造成以下事项,视为严重违约。1.以讨要工资名义,组织人员到国家机关聚集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恶意欠薪,克扣或无故拖延工资,造成务工人员集体上访的;3.对行政部门在处理务工人员矛盾上,推诿扯皮,不积极配合的;4.乙方应按月按标准足额支付给务工人员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本协议期满的;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第九条、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另一方。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第十一条、保密约定。……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附则……每个单项工程最终结算时再补助1000元作为协调费用。……(七)关于赔青。工程编号011、012、013、016、037、039共六项,因预算漏项,暂需增加赔青款19万元,其余项目007、008、009、014、015、017、018、010按照工程概算执行,特殊情况乙方提前告知甲方由甲方配合乙方保证工程进度,协商进行。(八)该合同为大包合同,从分配项目开始,到最终电业局验收完为止,所有工作均由乙方完成,包含线路勘察、领料、报停电计划、操作票、竣工资料……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工作中盖章、签字、上报等必要工作。2016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第一条:增加大弯矩杆基础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和钢材及加工费等费用:大弯矩杆共62基,每基9600元人民币,共计595200元,该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二条,原劳务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不变。2017工程于2016年6月29日竣工,2017年7月15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以配电网工程回头看督查整改通知单为由,认为原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且工程量计算有误。原告提供濮阳县供电公司发展建设部出具的2017年7月15日证明一份,内容为: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工程承接的10千伏中低压工程其中49项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项目清单见附表。原被告对本案总工程款为3674900元,已支付1850000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本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影响原告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其劳务费。被告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付款,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原被告对总工程款3674900元和已支付1850000元均无异议,对于下欠工程款18249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2017年7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一、被告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824900元及损失(损失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作为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与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本案工程已经竣工并经工程发包方验收合格,故不影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其劳务费。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配电网工程回头看督查整改通知单”,涉案工程的质量及双方在一审中认定的工程量均存在问题,拒绝付款。本院认为,一审中,***提交了濮阳县供电公司发展建设部于2017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工程承接的10千伏中低压工程其中49项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此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在一审诉讼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对涉案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双方均认可总工程款为3674900元,已支付款为1850000下欠工程款为1824900元。二审中,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认可工程发包方已将所有工程款(除质保金)支付完毕。综合以上内容及全案情况,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否则发包方不会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将所有工程款(除***)全部支付给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故
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7元,由河南宝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XX涛